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
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
第二百四十三條
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,除住宅、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,不得使用燃氣設備。
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,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,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,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。
心得
若習慣用明火(瓦斯爐)煮飯,不能買50公尺或16樓以上的房子。
Reference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70115&FLNO=243
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,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,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,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。
心得
若習慣用明火(瓦斯爐)煮飯,不能買50公尺或16樓以上的房子。
Reference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70115&FLNO=2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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